如何理解国有企业*组织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
明确*组织性质分类把握
《中国共产*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对*的各级各类组织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和程序作出了系统规范和明确规定,但部分国有企业在贯彻和运用《规定》过程中存在对自身*组织处分权限定位不清或者对照地方*委权限“生搬硬套”等问题。结合实践我们认为,解决这类问题应着重把握*组织的性质,准确适用相应规定处理。
实践中,国有企业中具备处分批准权限的*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。一是国有企业*组和*组性质*委。中管企业一般设立*组,中管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一般设立*组性质*委,这两类*组织依据《规定》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违纪*员给予*纪处分。二是国有企业*委。除了上述企业,其他国有企业设立的*委在性质上均属于基层*委,一般情况下可以批准给予被审查人留*察看以下处分。根据《规定》,基层*委只有具有审批预备*员权限的,才具有处分违纪*员的批准权限,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。比如,某国有企业*委系乡镇(街道)*委所属的基层*委,其不具有审批预备*员的权限,故也不具有处分违纪*员的批准权限。三是国有企业纪委,在性质上属于基层纪委。一般情况下基层纪委只能是“对其审查的案件中的被审查人”有处分批准权限,且处分种类仅限于“给予被审查人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”,体现了执纪权与处分权相贯通。同时,基层纪委是否具有处分批准权限,还应当以其所在基层*委是否具有审批预备*员权限为条件。比如某县属国有企业下属企业设立的*委没有审批预备*员权限,则该国有企业*委与其设立的基层纪委,均不具备处分违纪*员批准权限。
对于国有企业*组织哪些条件下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*员*纪处分,并可以批准给予违纪*员开除*籍处分,还需要准确理解《规定》相关条款。一是国有企业中的*组和*组性质*委具备《规定》第三十一条所涉三项条件之一,即所在单位基层*委具有审批预备*员权限,所在*和国家机关机构规格为正县处级以上,或本级*委系设区的市级以上*委的,就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*员*纪处分;二是国有企业*委具备《规定》第二十九条所列条件之一,即下级*组织具有审批预备*员权限,所在*和国家机关机构规格为副厅局级以上,或者上一级*委系设区的市级以上*委的,则拥有直接决定处分违纪*员的权限;三是国有企业纪委,只要该纪委所在的基层*委符合《规定》第二十九条三项条件之一的,则可直接决定给予违纪*员*纪处分。
实践中,还应准确把握对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进行*纪处分的情况。一是对于*组织关系已经转移到街道(乡镇)及所辖社区(村)*组织的,应当由所在街道(乡镇)的纪检监察工委(纪委)、*工委(*委)来行使处分批准权限。比如,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*组织关系已经转入乡镇及其所辖村,如果其违纪行为发生在退休之后且与其原任职务没有密切关联的,给予其*纪轻处分的,由乡镇纪委审查批准;给予*纪重处分的,由乡镇*委审议批准;开除*籍的,还须呈报县级纪委常委会审查批准。二是在特殊情况下,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可以行使相应的处分批准权限。《规定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赋予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一定的处分权限,以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监督执纪权限和处分权限的贯通衔接。*纪处分决定作出后,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抄告退休人员*组织关系所在街道(乡镇)*工委(*委)、纪检监察工委(纪委)执行*纪处分决定。
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杂志